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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晋城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境外的一切国内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人,愿意到本市投资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均可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来本市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新设立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新设立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贴车贴花除外实行先征后返。
三外来投资兴办的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实得金额全部返还。
四外来投资者收购或兼并市属及以下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一、二、三规定的优惠政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本市规模企业或骨干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五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晋城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认定),参照国家规定的中西部地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1年全额返还,第2年返还50%。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成片旧城改造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征收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人防费、消防费、墙改费、自来水增容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交通基金、土地管理费、文物勘察费、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水资源费,除上缴山西省、晋城市部分外全部免收。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3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300万元,除享受以上条款规定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投资从事农、林、牧业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前5年先征后返,第6年到第10年返还50%。
二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市政府批准,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5年内先征后返。
三经省级以上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采取租地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免交土地各项费用。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追加投资、扩大规模的,由直接受益单位按实际追加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九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免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市招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认定,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由市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免收本市级工本费和其它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收本市级工本费和其它行政性收费,从第4年到第10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新建企业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和人防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如有乱收费行为,由市纠风办予以查处。
第四章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连片开发,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所需用地,由市、乡(镇)政府办理有关征地手续,转租给外商使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场地,可租赁给外来投资者作为经营性用地,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供地。对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达15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根据外来投资者要求,可由市、乡(镇、办事处)投资兴建厂房,由外来投资者租赁使用。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按划拔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拔用地。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要按不同土地用途、不同地理位置进行地价评估。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让金的,在地方留成部分中,可享受以下优惠:商业用地优惠40%,住宅用地优惠50%,工业用地优惠60%;分期缴纳的,每年定金可按出让金总额的5%缴纳,出让金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按20%比例连续5年内缴清。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按全额地价折算,前3年可优惠50%,从第4年起在国家法规规定范围内优惠20-30%。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收购市属以下亏损、关停、倒闭企业,从事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和知识密集型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实地评估,地价可优惠50%-70%。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嫁接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组建新企业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原则上一次缴清土地出让金,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可分期或分年度缴纳。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改造后的旧城区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时,经评估可将投资额折算成地价,与政府置换相应面积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凡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投资兴办一、二、三产业,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必须上缴外,其余可以五年后缓缴。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采取租赁方式利用耕地投资种植业,或利用“四荒”资源兴办第一产业,其形式和价格由投资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土地部门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来本市开发旅游项目,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可放宽至50-70年。
第五章 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引进本市境外资金或者引荐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技术等来我市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经过确认后,对直接引荐人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引荐人引进国内外资金,均按人民币计算,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奖励额。当引荐人超过一人时,仍按一个份额计奖。
第二十七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
一非职务性引进无偿资金,按实际引进总额的20%给予奖励;
二非职务性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使用期内同期银行利率的50%给予奖励。
三非职务性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使用期内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非职务性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在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0.4%、0.6%、1%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市招商办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第二十八条 引进独资企业及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生产性独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至10‰给予奖励。
二引进生产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至5‰给予奖励。
三引荐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按该项目投产满一年后上缴税金的10%至15%给予奖励。
四引进高档、大型餐饮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和体育设施等非生产性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本市企业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债券起特殊作用的人员,给予融资总额的3‰至10‰的奖励。
第三十条 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引荐人填报领取资金申请表,受益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后,连同项目审批和资金、实物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招商办和财政部门。
二由市招商办和财政部门指定会计事务所验资,审定到位资金性质、数额,确定奖励金额。
三由市招商办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各项奖励事宜进行评审把关。
四上报市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五本政策中涉及的各项奖励,均由市财政或用款单位负责兑付。
第三十一条 凡高平籍在外工作人员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可享受本规定;凡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进资金或项目的,给予一次性重奖;凡本市国家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的,视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实绩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奖励的审批议定及发生争议时的裁决。
第六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第一学历),在工业、农业、金融、贸易、外语等方面学有专长的人员,并被企业聘用,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工资、住房、安家补助费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第三十四条 凡来本市领办、创办、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科技人才,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15%,一次性奖励给主要负责人及其合作者。若承包、租赁亏损企业,可从企业当年减亏额中提取20%作为奖励,扭亏增盈后,可连续三年提取税后利润的30%作为奖励。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政府将给予重奖。
第三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职称以上),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并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学。
第三十六条 对引进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统一由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七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鼓励外来客商采取参股、控股、联营、租赁、购买、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本市国有、集体企业重组,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使用原企业注册商标。对外商购买本市境内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的,经资产评估后,实行优惠价格出售。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条 对投资额度大、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做法,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凡投资额度较大、对高平经济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士,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四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联合审批制度,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属于本市级部门能够直接办理的,有关部门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属于报上级审批的,有关部门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上报手续;涉及到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指定专人、限定时间协助办理,市政府负责监督。
第四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政府可优先安排建设,并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来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以前颁布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高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