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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职权分解

 

  一、行政执法职能

  高平市审计局职能:高平市审计局是高平市人民政府主管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6、本市重点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资金、负债、损益状况。

  10、市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1、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有关组织和部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市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活动。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局领导执法职权

  (一)局长:

  对本局机关和全市审计系统的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

  1、根据上一级审计机关、当地政府工作部署,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签发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负责组织研究审计执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3、审定重大审计事项,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4、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当地政府作审计工作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6、签发执法范围内的其他审计文书;

  7、对审定、签发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

  8、对审计执法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 分管上级指令性工作副局长:

  对本局机关上级指令性审计任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1、组织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审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审定《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

  3、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

  4、签发执法范围内的其他审计文书;

  5、对签发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

  (三)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副局长:

  对本局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

  1、组织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审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审定《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

  3、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

  4、签发执法范围内的其他审计文书;

  5、对签发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

  (四)纪检组长:

  1、参加局党组,参与本局全面工作的研究、决策,主要分管局办公室工作;

  2、根据市纪委、监委确定的工作方针、重点和局党组决议,确定纪检组的工作任务;

  3、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督促纪检监察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实现;

  4、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局机关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5、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总审计师:

  1、参与本局业务工作的研究、决策,主要分管局国有企业审计股工作;

  2、负责本局审计业务复核工作;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好本局的业务建设;

  4、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股室岗位职权

  办公室

  (一)主要执法职责

  1、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依法开展其他审计执法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三)法定职权范围

  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四)法定义务内容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执法目标和要求

  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要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六)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1、办公室主任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按审计计划要求、权限和法定程序安排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核工作;

  (2)审核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后所出具的报告,提出正确或适当的审核意见;

  (3)其他责任。

  2、其他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

  审计复核人员岗位执法职责:

  1、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核复核工作;

  2、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遗漏重大违法违问题;

  3、不隐瞒查出的问题;

  4、受理审计行政复议事项并出具审计行政复议决定;

  5、承办行政应诉事项;

  6、其他责任。

  各业务科室岗位职权

  (一)主要执法职责

  财政金融审计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4)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3、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按期向本局提交审计报告和工作报告,及时反映情况。

  5、负责收集、整理、积累有关资料,完成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行政事业审计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本市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2)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本市重点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3、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对市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5、对本市行政单位及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按期向本局提交审计报告和工作报告,及时反映情况。

  7、负责收集、整理、积累有关资料,完成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有企业审计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2)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

  3、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按期向本局提交审计报告和工作报告,及时反映情况。

  5、负责收集、整理、积累有关资料,完成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至第五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至第二十条。

  (三)法定职权范围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4、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5、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行为,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

  6、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7、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应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8、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9、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四)法定义务内容

  1、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

  (五)执法目标和要求

  对相关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机关依法采取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六)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1、审计股股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按审计计划要求、权限和法定程序安排审计工作;

  (2)审核审计实施方案,指导和确定审计过程中的审计范围和重点;

  (3)不授意、指使审计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审计行为;

  (4)不隐瞒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

  (5)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正确或适当的审核意见;

  (6)对重大审计事项,按规定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建议;

  (7)对法制机构复核人员提出的正确复核意见予以采纳; 

  (8)负责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9)其他审计责任。

  2、其他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

  审计组组长岗位:

  (1)对审计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划分清楚;

  (2)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和法定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3)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认真复核;

  (4)检查审计人员的审计日记;

  (5)不授意审计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审计行为;

  (6)不隐瞒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出具不真实或不能正确反映审计工作真实情况的审计报告;

  (7)根据审计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正确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

  (8)其他审计责任。

  审计组审计人员岗位:

  (1)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

  (2)收集审计证据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3、按照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实施审计;  

  4、依法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对有关事项进行认真监督检查,不遗漏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6、不隐瞒查出的问题;   

  7、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计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

  8、不超越或滥用审计执法权限;

   9、其他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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