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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程序 二、由审计组负责草拟审计通知书,送交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与《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召集审计组成员学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编制审计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三日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首先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五、根据审计方案具体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1号、第2号及第3号令进行。 六、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负责草拟审计报告。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移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七、复核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复核规程进行复核,十日内填写复核审计报告意见书,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同相关资料一并退还审计组。 八、审计组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核实,补充有关资料并修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九、审计组征求意见后,应尽快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说明一并向审计机关汇报,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计组根据审定情况草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 十、复核人员对草拟的审计文书进行复核,由分管局长和局长共同签发。 十一、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在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十二、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十三、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十四、审计组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采纳建议、执行决定的证件或复印件。 十五、由审计组负责整理档案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移交办公室检查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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