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高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成立于1996年6月,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心设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2名(副股级)。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指导、开展本市职业介绍业务;调查掌握劳动岗位、劳动力资源、结构和供求关系,开展用工需求趋势的预测、预报;为用人单位和各类求职人员进行登记,并发布招工求职信息;为各类求职员进行职业指导,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咨询;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洽谈提供服务,协助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和输入活动,并组织相应的培训;为只技术教育和就业培训提供需求信息;接受委托,为解除、辞退和合同期满的失业职工以及调动的职工保存人事档案。
办事程序:
1、失业登记管理
(1)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一)。
(2)经审核证件齐备,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向失业人员签发《失业证》。
(3)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
(4)失业人员被招用后,应持《失业证》到发证单位加盖“已就业”印章,交用人单位保管,如再次失业,经失业登记机构核准,原《失业证》可继续使用。
(5)失业人员参军、升学、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督促其将《失业证》交回,或宣布其《失业证》作废。
(6)失业人员在领证当年12月1日前仍未就业,升学或参军的,应于12月1日至30日到发证单位对《失业证》进行年审,由发证单位加盖“已年审”方章,并注明年审时间,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失业证》相应作废。
2、求职登记程序
(1)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应提交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填写《求职登记表》(表二)。
(2)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同时,应结合求职者求职愿望和劳动力供求状况进行相应的职业指导。
(3)求职登记后一年内职业介绍机构仍未介绍求职者就业,求职人员要求继续介绍职业的,需重新登记,原登记单位应免收登记费。
3、招用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委托职介结构招用人员须持下列材料:
(1)《用工许可证》(副本);
(2)招用人员简单;
(3)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招用人员简单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发布招用人员广告,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表三)。
4、用人服务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须持《用工许可证》(副本)和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招工简单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收事宜,并填写《用工需求登记表》(表四)。
(1)职业介绍结构应优先将已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推荐介绍给用人单位,组织双方见面洽谈,进行双向选择。
(2)用人单位经过体检,考试考核确定所招人员后,职业介绍结构应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书》样本,指导双方签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单位填写《录用备案人员花名表》(表五)、个人填写《就业登记表》(表六),加盖职业介绍机构就业介绍专用章。
(4)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或其委托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5、农村劳动力办理流动就业证、卡程序
被用人单位跨地区招收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前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自行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跨地区务工经商人中,外出前,也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凭外出地区就业登记卡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
办公电话:0356—5228684
监督电话:0356——5222151
地址:高平市建设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