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平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高平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高平市委组织部
高平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高平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
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当代大学生村干部服务“三农”的热情,培养大学生村干部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更多的大学生村干部加入到创业的队伍中来,为农民群众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服务,经研究,设立“高平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 (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为规范基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额度不低于4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大学生村干部创办、领办致富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三条 创业基金的使用效果,作为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共同组建的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 基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的建立完善;创业基金项目的审查、评审、考察、审批;创业基金的申请、筹集;贴息手续的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部门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干部;
(二)热爱农村工作,事业心强,富有激情,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有一定自有资金,有自主创办、领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表现良好,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五)创业项目通过市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
第七条 申请人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 大学生村干部创业贷款贴息申请书;
(三) 贴息申请书(注明贷款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使用范围、经营效益、还贷期限以及利息的归还情况);
(四)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 所在乡(镇、办)、村(居委)的推荐意见书及经营场地证明;
(七) 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 银行贷款有关证明及还款证明。
第八条 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
(一)受理。申请人填写《高平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贷款贴息申请书》,经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党委、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创业项目初审后,报市财政局;
(二)审核。市财政局对贴息项目、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利息偿还等进行核对汇总,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贴息对象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高平新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核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发放核准通知书;
(五)拨付。申请人凭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拨申请人银行帐户。
第四章 贴息标准及贴息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九条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确定(不含逾期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创业基金实行专业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对大学生村干部享受创业基金贴息的相关资料,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创业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创业基金用于大学生村干部创办、领办的致富项目。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掌握贴息项目的推进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创业基金,凡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并取消今后贴息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创业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创业基金增值部分和财政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