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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6日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卡》,并提交以下材料(可为复印件):
a、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营业执照副本;
c、企业的合同、章程;
d、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e、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证明;
f、其他按规定提交的材料。
财政部门向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更改名称、地址、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应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企业在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办理注销财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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