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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大常委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0日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一、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高平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办公厅、政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七个工作机构。以上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政法工作委员会     

  1.负责审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提出审议报告;    
  3.对法规的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    
  4.办理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代表议案;    
  5.承办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6.负责或者参与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方面的工作;    
  7.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8.联系做好青年、妇女儿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9.受理人民群众对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重点监督;    
  10.办理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2.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总预算、市本级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3.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4.审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5.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和质询案;    
  6.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等议案;    
  7.审查市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与国际惯例接轨;    
  8.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本省范围内的实施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财经部门的工作汇报;对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9.承办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方面的联系; 
  10.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厅    

  1.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 
  2.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的文件、报告、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 
  3.负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文书档案和资料信息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各种来文、函、电及印章管理工作;    
  5.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和行政、财务、房产、医务和后勤保障、安全保卫、接待等工作; 
  6.负责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7.负责承办市人大常委会管理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工作; 
  8.负责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的督办、落实工作;      
  9.负责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报刊、杂志的订阅和常委会公报的编辑发行工作;    
  10.负责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的研究与宣传,编辑和发行《晋城人大》等刊物,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    
  11.负责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1.组织起草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议案草案;    
  2.审查市人民政府有关的规章、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报告和建议;    
  3.调查研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重要问题,提出报告和建议;    
  4.组织检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5.联系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文物、档案、地震、民族、宗教、广播电视、药品监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听取所联系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6.组织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与本委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7.承办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五)农村工作委员会    

  1.组织调研和讨论上级人大制定的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的意见;    
  2.对执行农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审查市政府制定的农业或农村工作方面的决定或命令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    
  4.对本委员会的联系单位进行工作监督。审查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农口局长的年度述职报告、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和工作汇报;    
  5.对本市农业和农村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6.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意见;    
  7.组织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赴本市进行的农业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    
  8.承办有关信访接待工作;    
  9.承办和审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报告,代拟有关决定或决议以及审议意见转达书; 
  10.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1.负责城建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在我市实施的监督;    
  2.审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建环保工作的报告和议案,并提出审查报告; 
  3.审查全市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决定、决议、命令、通告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质询案和其他同本工委有关的议案;    
  5.负责同本工委有关的重要文件、资料、规范性文书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6.依法组织城建环保方面的执法检查,积极开展和参与调查、视察、评议活动,加大监督力度;    
  7.认真办理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代表议案和群众来信来访;    
  8.加强同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对口工作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对口工作部门的有关活动;    
  9.承办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1.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    
  2.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述职评议工作;    
  3.负责联系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视察、调查等活动;    
  4.负责市人大代表议案、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和转办、督办工作;    
  5.承办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和补选市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有关事项;    
  6.指导县乡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    
  7.负责同市人事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业务联系;    
  8.负责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人事管理、工资、年报、职工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9.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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