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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4日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全面落实国家、省和晋城市促进对外开放政策,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投资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平市重点产业的,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人才是指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和经济项目的科技管理人员;能组织和解决我市在新产品开发中关键性技术科技人员;我市在实施科技、经济项目的发明人,成果专利持有者;能使我市亏损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技术是指能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难点和问题的关键性技术。包括有利于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发展我市循环经济,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有利于调整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有利于改造我市传统产业,有利于使我市亏损企业扭亏增盈的高新技术产品、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

  第五条  鼓励投资创办的重点产业:

  1、煤化工和生物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化肥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利用等,乙醇及下游产品、生物制药等;

  2、装备制造业。主要是矿山机械、煤化工设备、汽车零部件、重型机械、轻轨机械、基础机械、精密铸锻件等;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生铁冶铸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4、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5、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

  6、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果品加工、蚕丝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以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等农畜产品加工;

  7、服务业。主要是物流、金融、证券、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8、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开发项目、道路和桥梁等;

  9、社会事业。主要是教育、卫生、体育、城市公共交通等;

  10、煤炭、冶炼铸造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六条  在本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  新建工业企业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从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出让成本和土地储备基金、土地开发基金后的等额资金投入企业,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

  第八条  利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关闭小煤矿、小冶炼、小砖厂、小水泥厂和空心村、无人村的闲置土地进行复耕置换、开办新企业的,按我市“百矿百园”建设补助政策执行。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九条  新建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新建生产性企业所上缴的企业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第十一条  投资服务业、旅游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生产性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征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对投资、收购及兼并本市国有、二轻、商贸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

第四章  行政事业收费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生产性和社会公益的项目,审批准入、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收取上缴晋城市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其它收费3年内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  投资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项目,审批准入、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晋城市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其它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五章  人 才

  第十五条  对引进第一学历为具有硕士以上的人员并被企业聘用的,政府给予发放生活津贴。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1000元,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本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在本市落户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费,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万元,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携带科技成果、技术专利在我市转化的科技人员,可按当年技术产品效益税后利益的10%一20%提取奖金。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职称以上),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并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学。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统一由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六章  技 术

  第二十条  引进高新技术产品、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市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所有人、技术中介人、技术实施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其中,技术所有人可一次性提取技术转让费,也可按比例或按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成;技术中介人根据技术项目的高新程度按一定数额提取一次性服务费;技术实施人根据技术项目实施后第一年的经济效益可获得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和推进产业化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者,可提取创收利润的20%作为奖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产业集团的,自新产品投产后的三年内,可从新增利润中每年提取1-5% 的奖金。

  第二十二条  引进技术的新产品,获得国优、部优、省优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引进对推动我市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进步的技术,引进对我市宏观决策有重大意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引进对有利于推动城市工业现代化、农业科技进步的管理方法,引进科技、经济、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情报并产生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向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引进科技人才、技术项目、资金渠道、技术信息的人员,企业每采纳的一项,可获得一次奖励800-1000元。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煤田资源,保证原料供应。

  第二十六条  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除享受上述相关政策外,政府同时执行国家最新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供热、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政府将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投资的项目、引进的技术和人才,除享受上述相关政策外,同时享受山西省和晋城市招商引资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以前的各项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晋城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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